我国规定媒体不发灾害天气警报可罚5万元
来源:中国社会资讯网  时间:2010-5-18

     近20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农作物受灾面积达4800多万公顷,造成人员死亡440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800多亿元,受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人口达4亿人次,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3%。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进行气象灾害防御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整合灾害防御力量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建立联防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实施的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业主产区、森林、草原、渔场等区域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司长陈振林认为,在防灾减灾救灾各个环节,如果缺少社会的广泛参与,就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我国要加强非政府组织、公众志愿者行动等参与防灾减灾的工作。部门联动的有效性与公众的自觉性相结合,防御体系就会更加完善。

  规范预报预警行为

  及时准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气象监测信息资源。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做好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加强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工作,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制度。

  二是规范预报、预警行为。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是加强灾害信息传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做好灾害跟踪监测

  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是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条例规定政府或者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预案的决定;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灾害级别或者解除应急措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等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条例还规定,气象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救灾物资供应和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公用设施运行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农业抗灾指导、水量调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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